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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矿等21种资源品领域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发布日期:2016-05-13 16:30:49来源:互联网整理

 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通知显示,将对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矿、土矿、矿、矿、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其中镍矿石资源税征收从价计征的税率幅度为2%-6%。通知指出,各级政府按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据资料显示,2011年11月1日启用的镍矿石从量计征资源税按矿石等级分为:二等12元/吨,涉及企业有甘肃金川公司二矿区、甘肃金川公司龙首矿;三等11元/吨;四等10元/吨,涉及企业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等9元/吨,涉及企业化隆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资源税优惠及减免适用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此外,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只有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对共伴生矿才暂不计征资源税。
  资源税征收实务注意点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3、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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