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9-15 09:28:34来源:互联网整理
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消息,9月11日发布了“关于《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国家相关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同时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据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中介机构测算制定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内容,本次河南省公示的54个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如下: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于未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矿种:产品方案为精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销售收入的2.5%计;产品方案为原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销售收入的3.5%。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收益金。 对于无查明资源储量或查明资源储量较少、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若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确定的一类矿产(萤石、铝土矿除外),其出让基准价统一定为每宗探矿权200万元;对于二类矿产以及萤石、铝土矿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并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我国此前执行的是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制度,即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清理机关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时,向国家缴纳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 2017年4月,国务院出台《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 此次河南省公示的《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是对本次改革方案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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